10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内蒙古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规定》政策例行吹风会。《内蒙古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年8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以第号政府令公布,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出台《规定》的必要性
铁路是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截至年底,我区铁路运营总里程达1.4万余公里,居全国首位。与区域内铁路事业蓬勃发展不相适应的是,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一是缺乏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铁路安全方面的管理规定仍是位阶较低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针对高铁安全运行的立法尚属空白;二是随着高速铁路的快速发展,涉及铁路沿线外部安全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呈现出“速度越高、风险越大、隐患越严重”的特点,尤其是在铁路外侧搭建彩钢房、堆放弃土等影响铁路安全运营的行为较为普遍;三是铁路安全保护区内的禁止性行为无法完全遏制,车站、列车内及铁路线路两侧的社会治安防控形势较为严峻。解决这些困难和问题,亟需制定出台铁路安全管理规定,依法依规加强铁路运营安全环境管理。
《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不分章节,共计三十二条,对铁路安全管理进行了全面规范,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明确铁路安全管理原则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为贯彻落实这一要求,《规定》第三条规定,“铁路安全管理遵循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协调联动、综合治理的原则”。
(二)明确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铁路安全管理责任
针对个别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铁路不仅是铁路系统内部的事,而是公共设施,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认识存在误区,解决铁路安全隐患的主动性不强这一问题,《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铁路沿线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安全监督管理和护路联防责任,配合有关单位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铁路安全工作”。这一规定既对上位法规定的相关职责进行了必要补充,又适应了铁路安全管理的迫切需要。
(三)明确高速铁路建立“双段长”责任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铁路局、铁路总公司联合开展了高铁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并印发《关于建立高速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长效机制的意见》,要求建立“双段长”责任制。结合我区铁路安全管理实践需要,《规定》第五条明确要求建立双段长巡查、会商和处置铁路安全隐患的工作机制。
(四)明确了违反《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违反《规定》的各种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对于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学习、宣传、落实《规定》
铁路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社会稳定、关系党和国家的形象、声誉,确保铁路安全政治责任重大。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规定》,特别是铁路安全管理部门,应当保持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抓住《规定》出台契机,将学习、宣传、贯彻落实《规定》作为重点工作任务。利用铁路站车广播、电子显示屏等平台宣传,深入沿线的乡镇街道、学校、集市开展铁路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增强社会公众保护铁路安全的法治意识,接受全社会各界对铁路安全工作的监督。
铁路安全运行,既要靠各级政府部门推动,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多方支持。请新闻界的朋友,加大铁路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使《规定》的宣传、实施深入人心,助推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铁路安全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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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制定并公布施行《内蒙古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截至年底,我区铁路运营总里程超1.4万公里,居全国首位。年1月,京包客专线呼和浩特至包头首开时速公里的动车组列车。年8月,京包客专线呼和浩特-乌兰察布段开通时速公里的动车组列车。年12月,通辽至新民北开通运营时速公里的动车组列车。年底,京包客专线将全线开通,北京至呼和浩特旅行时间将由现在的十小时左右压缩至三小时左右。随着自治区高铁时代的来临,确保高铁和旅客运输安全既是政治责任,又是不可逾越的红线。与之不相适应的是,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方面的法规,特别是针对高铁安全运行的立法尚属空白。颁布施行《内蒙古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规定》,是自治区首次以政府规章形式,对铁路安全管理作出规定,有利于形成铁路沿线各级政府、单位、个人共同维护铁路公共安全,特别是依法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的强大合力,为确保自治区铁路运输安全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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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解决哪些方面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对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沿线外部安全环境矛盾和问题,作出了明确的管控要求。主要是针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挖砂取土、两侧彩钢建筑、防尘网等轻型材料被大风刮上线路,铁路两侧烧荒挡停列车,向铁路排污或者倾倒垃圾,铁路沿线两侧杆塔烟囱等倒伏后侵入铁路,油气、电气等管线、渡槽非法穿越、跨越铁路线路,高速铁路两侧各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随意破坏铁路防护设施,上跨铁路的公路安全设施缺乏维护,侵占铁路用地、阻碍铁路建设施工、侵占铁路电力保护区等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管控规定。通过目标管理、过程管控和结果追责,从制度上保障安全风险可控,消除管理矛盾,解决实际问题,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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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和危害铁路安全的有何禁止性规定?
在《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号令)禁止性规定的基础上,《内蒙古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规定》根据自治区特点进行了补充完善,作出了18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和危害铁路安全的禁止性规定:第十条关于保护区的禁止性规定8项,第二十九条关于危害铁路安全的10项。
第十条规定: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铺设、架设各类管线、缆线、渡槽等设施,进入或者通过铁路隧道,实施挖砂、取土、挖沟、采空等作业;
(二)在铁路桥下搭建建筑物、设置停车场、开设商铺;
(三)圈养或者放养牲畜;
(四)在铁路线路上放置石子、铁钉、螺栓等异物;
(五)生产、经营、存放烟花爆竹、煤气燃气、废旧轮胎等易燃、易爆、危险、放射性物品;
(六)攀爬、钻越、损毁铁路线路防护设施;
(七)排污、倾倒垃圾、堆放废弃物或者渣土;
(八)采用彩钢等轻型建材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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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霸座、侮辱打骂铁路工作人员等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关切行为有何规定?公安机关如何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一)强行进站乘车、强占他人座位或者越级乘车;
(二)拒绝下车出站、围堵车站列车;
(三)打骂铁路工作人员,阻碍、干扰铁路工作人员正常工作;
(四)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
(五)擅自上跨或者下穿铁路线路;
(六)擅自进入铁路封闭区域或者铁路工作区域;
(七)破坏或者损毁铁路设备设施或者标志;
(八)侵入、攻击、损坏、干扰铁路信息网络系统;
(九)向铁路抛掷或者从列车上向外抛扔物品;
(十)编造、传播、扩散不利于铁路安全的音视频、图文影像资料。
发生第二十九条(一)(二)(三)项规定,强行进站乘车、强占他人座位或者越级乘车;拒绝下车出站、围堵车站列车;打骂铁路工作人员,阻碍、干扰铁路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等行为,不听劝阻或者劝阻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扰乱站车正常交通秩序,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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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对高速铁路安全管理专门作出了哪些规定?
高铁是中国的一张亮丽名片,高铁是中国装备制造一张亮丽名片。高铁安全已经成为铁路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