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閆建飛老師賜稿
原文載《國學研究》第四十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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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後期五代的支郡專達
文丨閆建飛
閆建飛
湖南大學嶽麓書院副教授
閆建飛,山東菏澤人。本科就讀于蘭州大學歷史文化學院,碩博就讀於北京大學歷史學系,師從鄧小南教授,現為湖南大學岳麓書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為五代兩宋*治史、制度史,出版古籍整理《愧郯錄》《宋代官箴書五種》,在《世界宗教研究》《文史》《中華文史論叢》等刊物發表論文20餘篇。
摘要:支郡專達有兩種含義:一是刺史專決支郡常務;二是刺史越過觀察使,上奏公務直達朝廷。二者相互配合,對應的是支郡不同層級公務的處理方式。唐後期五代朝廷對地方行*的分工是:支郡常務由刺史專決,觀察使不得干預;其他部分則必須上申,征得觀察使同意;觀察使對刺史有監督和考課之權。同時,刺史個人有上奏權,五代刺史上奏頻率較唐後期大爲增加。這些上申公務和信息,視具體情況,或由中書門下直接處理,或下發觀察使處置。唐後期五代朝廷的支郡專達*策,是在承認藩鎮、州、縣三級制的前提下,在地方行*系統內部進行的調整,雖與藩鎮問題密切相關,但主要是爲了維持地方行*的正常運轉,這是由地方公務分層處理的根本需求決定的。
關鍵詞:觀察使、支郡、刺史、專達、直達
唐前期州縣二級制下,如何加強對三百多個州郡的監察和控制,是朝廷面臨的重要問題。爲此,唐廷經常派遣巡察、按察、採訪等使“廉按州部”,“分命巡按,以時糾察”[1]。這種情形,在唐中期後漸漸發生變化。天寶年間,採訪使職權已不限於“採訪”,逐漸參與、干預地方事務,甚至有“專停刺史務”之權[2]。安史亂後,唐肅宗廢採訪使,改爲觀察處置使[3]。與諸道使府勢力上升的過程相應,兼具監察、行*職能的觀察處置使,多由地方節度使兼任,原本由朝廷派遣專員以上莅下巡行諸道的按察方式逐漸被地方觀察使取代[4]。觀察使與節度使的結合,也使藩鎮成爲州郡之上集軍*、民*職權於一身的高層*區[5]。由此,唐後期的行*運作就呈現爲“君之命行于左右,左右頒于方鎮,方鎮布于州牧,州牧達于縣宰,縣宰下于鄉吏,鄉吏傳于村胥,然後至于人焉”[6]的實態。在支郡[7]與朝廷的公務溝通中,藩鎮處于樞紐地位,支郡與朝廷的直接溝通反遭隔斷。這種現象,被後唐君臣總結爲“制敕不下支郡,牧守不專奏陳”,奉爲“本朝舊規”[8]。因此,朝廷、藩鎮、支郡的關係是唐後期歷史的重要問題。
對這一問題的探討中,支郡專達是學者經常關注的問題。其研究出發點在於,唐後期的藩鎮割據是建立在對支郡的牢固掌控基礎上的,要想打破藩鎮割據,就必須打破藩鎮對朝廷與支郡公務往來渠道的壟斷,建立起朝廷與支郡的直達。因此,對支郡直達的研究就成爲學者們關注藩鎮問題的重要切入點。基於此,日野開三郎較早討論了支郡直達和直屬州在解决藩鎮問題上所起的作用[9]。鄭炳俊從行*、財*等方面力圖呈現支郡直達的實態,是目前關于支郡直達最全面的研究[10]。陳志堅、張達志對唐後期的支郡直達亦有論述[11]。山崎覚士討論了五代支郡的直達情况[12]。
總的來說,以上研究有兩點值得補充:第一,學者所論“直達”在唐後期五代史料中經常表述爲“專達”,但專達除直達之義外,尚有專決之義,這一點學者少有注意,支郡直達與刺史專決之間的關係,也很少論及;第二,學者們對直達的研究往往基於朝藩對立的思路,忽略了藩鎮與支郡在地方行*中的分工合作。因此,關於唐後期五代的支郡專達,仍有繼續探討的價值。在論述前,有必要先釋義“專達”,以糾學界認識偏差。
一、“專達”釋義
以往學者在關於支郡直達的討論中,一般默認專達爲直達之意,實際上專達有專决、直達兩種含義。先說專决。《唐六典》云:
(太子左右衛率府)長史掌判諸曹及三府、五府之貳。凡府事,大事則從其長,小事則專達。[13]
太子左右衛率府長史對於率府之事,大事需要遵從長官率府率的意見;小事“專達”,自己專決即可。又大曆十四年()十二月二日敕:
南選已差郎官,固宜專達。自今已後,不須更差御史監臨。[14]
敕令强調,南選由郎官負責的情况下,不再差御史監臨,由郎官專决即可。又元和十三年()正月,戶部侍郎孟簡奏:
天下州府常平、義倉等斛斗,請準舊例减估出糶,但以石數奏申,有司更不收管,州縣得專達以利百姓。[15]
唐廷從之。此後常平、義倉减估出糶的糧食,州縣只需向有司上奏數目,具體事務則專决以利百姓。以上“專達”均爲專决之意,支郡專達即刺史專決州務。
再說直達。白居易在授殷彪金州刺史制書中提到“金,秦之近郡也。奏告專達,得行異*”[16]。殷彪長慶初()爲金州刺史[17],當時金州爲金商都防禦使治所,自然可以“奏告專達”,直接與唐廷溝通。宋初“諸州各置進奏官,專達京師”[18],州郡直接與朝廷公務往來。宋仁宗景祐三年(),詔“懷遠軍本隸宜州,自今奏事毋得專達”[19]。以上“專達”均爲直達之意。從這個層面說,支郡專達亦指支郡不通過觀察使直接與中央溝通,即支郡直達。
刺史專決州務針對的問題是使府過分干預支郡事務,支郡直達針對的是使府壟斷朝廷與支郡的溝通渠道,因此刺史專決、支郡直達都與藩鎮問題密切相關,前引日野開三郎、鄭炳俊等學者關於支郡直達、直屬州的研究正基於此。但從另一個方面說,即使刺史專決完全實現,州務也不可能全部由刺史處理;支郡直達完全實現,州務也不可能事無巨細上報中央處理。因此,刺史所專決的只是自己職權之內的日常公務;其他部分則需上申觀察使或朝廷處理,此即支郡直達所對應的公務。同時需要指出的是,刺史專決的部分處理結果也要上報朝廷,刺史專決與支郡直達的主要區別在於州郡事務處理的決定權在州郡還是朝廷,而非是否上奏。刺史專決和支郡直達對應的是州郡不同公務的處理方式,二者是相互配合的。這種地方事務的分層處理,是支郡專達的重要內容,也是本文討論的重點。
二、唐後期的刺史專達
從地方事務分層處理的角度來看,使府、州、縣三級只有各司其職,地方行*才能正常運轉。但唐後期地方行*的實態,卻並不完全如此。唐憲宗元和初年白居易言:“今縣宰之權受制于州牧,州牧之*取則于使司,迭相拘持,不敢專達,雖有*術,何由施行?”[20]這表明當時州、縣兩級都沒有完全做到刺史、縣令專決州縣事務。類似問題,唐文宗時依然存在,《大和三年南郊赦》言:
刺史職在分憂,得以專達。事有違法,觀察使然後舉奏。頃年赦令,非不丁寧。如聞遠地多未遵守,州司常務,巨細取裁,至使官吏移攝、將士解補、占留支用、刑獄結斷,動須禀奉,不得自專。雖有*能,無所施設,選置長吏,將何責成?宜委御史臺及出使郎官、御史嚴加察訪,觀察使奏聽進止。本判官不得匡正,及刺史不守朝章,並量加貶降。[21]
赦書指出,支郡日常事務,包括“官吏移攝、將士解補、占留支用、刑獄結斷”等本應由刺史專決;處置不當時,觀察使才能“舉奏”。但偏遠地區觀察使對這些支郡常務也處處干預,導致刺史難以正常履職。從赦書來看,唐廷對地方行*的層級區分爲:刺史專決支郡常務,觀察使對刺史有監察權。這與唐前期唐廷對按察、採訪等使的要求基本一致。
支郡常務由刺史專決,觀察使不得干預,這符合我們對地方行*的一般認識。而當申奏的部分,假如刺史專決,則會受到唐廷處分。元和四年閏三月敕云:
如刺史不承使牒,擅于部內科率者,先加懲責,仍委御史臺、出使郎官、御史察訪聞奏。[22]
該敕指出,刺史科率必須“承使牒”,即由觀察使下發牒文;若無牒文,則要受到懲責。換言之,科率並非刺史能夠專決的州務。又大中三年()二月,中書門下奏:
諸州刺史到郡,有條流須先申觀察使,與本判官商量利害,皎然分明,即許施行。[23]
可見支郡刺史到任后,有新的舉措(條流),也必須征得觀察使的同意。
如果我們擴大材料範圍,會發現朝廷對觀察使的要求不止於此。相關詔令頗多,僅以《唐會要》卷六八、六九而言,即有以下幾例。
a.(唐憲宗)元和二年正月制度支:“如刺史于留州數內,妄有减削,及非理破使,委觀察使風聞按舉,必當料加量貶,以誡列城。”
b.(唐文宗)大和三年五月中書門下奏:“……自今已後,刺史在任*績尤異、檢勘不虛者,觀察使具事狀及所差檢勘判官名銜同奏。若他時察勘不實,本判官量加削奪,觀察使奏聽進止。所陳善狀,並須指實而言……”敕旨依奏。
c.(大和)七年七月中書門下奏:“……伏請自今已後,刺史得替代,待去郡一個月後,委知州上佐及錄事參軍各下諸縣取耆老、百姓等狀。如有興利除害、惠及生民、廉潔奉公、肅清風教者,各具事實申本道觀察使,檢勘得實,具以事條錄奏,不得少爲文飾……仍望委度支、鹽鐵分巡院內官同訪察,各申報本使錄奏。如除授後訪知所舉不實,觀察判官、分巡院官及知州上佐等並停見任,一二年不得敍用。如緣在郡贓私事發,別議處分,其觀察使奏取進止。”勅旨依奏。
d.其年(唐文宗開成元年)八月中書門下奏:“……從今已後,望令諸觀察使每歲終具部內刺史、縣令司牧方策、*事工拙上奏……請頒示四方,專委廉察,仍令兩都御史臺併出使郎官、御史及巡院法憲官常加採訪,具以事狀奏申。中書門下都比較諸道觀察使承制勤怠之狀,每歲孟春分析聞奏,因議懲獎。”勅旨依奏。
e.(唐武宗會昌)六年五月敕:“諸州刺史……增加一千戶以上者,超資遷改。仍令觀察使審勘,詣實聞奏,如涉虛妄,本判官重加貶責。”[24]
五條材料中,a朝廷要求觀察使對刺史非法使用留州錢進行按舉;b、c、d、e則是觀察使對支郡刺史*績進行核實,包括興利除害、惠及生民、廉潔奉公、肅清風教、戶口增加等。從材料來看,當時參與刺史*績考核的除了觀察使,還有兩都御史臺及出使的郎官御史、鹽鐵度支巡院的法憲官等;刺史替代,參與刺史*績核查者尚有代理州務的知州上佐、錄事參軍等。假如*績不實,這些參與的地方官員都要受到處罰。這表明當時唐廷對支郡刺史監督、考核的信息來源於多個渠道,這些不同渠道的信息需要匯總到中書門下比較分析,再作出裁斷。同時需要指出,這些信息渠道中,作爲刺史上級的觀察使,不論在信息搜集還是*績核實方面,都有其他渠道無可比擬的優勢,是朝廷最重要的地方信息來源。考慮到支郡常務之外的州務需要上申觀察使同意,因此觀察使居於地方公務處理的核心,這對朝廷強化支郡控制無疑是不利的。
要改變這種情況,必須加強對支郡信息的搜集,除了上述渠道,來自支郡的上奏無疑是更直接有效的信息,因此唐後期多次下詔刺史上奏。唐憲宗元和十二年四月敕:“自今已後,刺史如有利病可言,皆不限時節,任自上表聞奏,不須申報節度觀察使。”[25]在該敕鼓勵下,長慶三年,夔州刺史劉禹錫上表論列夔州“利害及當州公務”[26]。唐穆宗長慶四年正月一日德音云:“宜令諸道觀察使、刺史,各具當處利害,其有弊事可革、有益于人者,並言何術可以漸致富庶,附驛以聞。”[27]准此德音,劉禹錫再次上表論列夔州利害[28]。唐文宗開成五年()三月,戶部侍郎崔蠡奏:“天下州府應合管係戶部諸色斛斗,自今已後刺史、觀察使除授,到任交割後,並須分析聞奏。”勅旨依奏[29]。唐宣宗大中六年十二月,中書門下奏:“今請觀察使、刺史到任一年,即悉具釐革、制置諸色公事,逐件分析聞奏,並申中書門下。”敕旨依奏[30]。
如果仔細觀察以上敕令、德音,會發現除元和十二年敕書外,其他命令有兩個特點:第一,朝廷有比較明確的上奏要求,包括當處利害、興利除弊、州府應合管係戶部諸色斛斗、厘革、制置諸色公事等;第二,上奏有特定的時間要求,如到任交割、到任一年等。可見,唐後期刺史並非可以隨時上奏,上奏事務也有明確範圍,上奏地方公務應是刺史一時一事之權,而非穩定職權。另外,除了元和十二年敕,其他敕令德音都是要求刺史、觀察使將管內事務上申中書門下。觀察使要申報管內事務,必然要帖下諸州搜集信息,即刺史仍要向觀察使申奏。可見以上敕令、德音並不排斥刺史向觀察使申奏,只是要求刺史同步向朝廷匯報。因此,唐後期朝廷要求刺史上奏,最主要的目的是爲了獲取支郡信息,並對前任、現任刺史進行考核,而非排斥觀察使對地方行*的干預。至於元和十二年敕令規定刺史上奏可以“不限時節”、“不須申報節度觀察使”,應與唐憲宗時削藩戰爭比較順利,朝廷處於強勢地位有關。但元和中興曇花一現,該敕也不可能得到長期落實。
以上主要就詔敕規定討論了唐後期支郡的直達情況,那麼支郡直達的實態如何呢?首先唐後期支郡刺史上奏例子並不少見,但上奏事務最多的爲符瑞,僅《册府元龜》卷二五《帝王部·符瑞四》所見就有33例。地域上以南方州郡爲主,但也有一些北方州郡,如關中坊州、寧州,河東澤州、晉州、嵐州,河南亳州、汝州,河北冀州[31]。這說明在符瑞方面,支郡刺史有比較通暢的申奏權。不過符瑞與我們最關心的地方公務關係不大,那麼支郡公務的上奏情況如何呢?筆者整理了所見22例上奏情況,列表如下,以備討論。
表1.唐後期支郡公務上奏表
說明:該表參考了鄭炳俊、陳志堅的研究,並排除了其誤列的非支郡上奏例子或無法確定直達朝廷的例子。支郡所屬方鎮情況參吳廷燮《唐方鎮年表》(中華書局年版)。爲求簡潔,上奏時間轉換爲公元年,月份則爲農曆,《資治通鑑》《册府元龜》《舊唐書》使用簡稱,上奏事宜亦有删節。
儘管筆者統計當有缺漏,但從表1也可以看出唐後期百餘年間支郡公務上奏例子並不多。從上奏區域來看,以唐廷控制最強的南方藩鎮支郡爲主,有少數河南支郡,看不到河北三鎮支郡上奏例子,這顯示出支郡刺史上奏的多少與朝廷對藩鎮的控制強弱有一定相關性。從上奏事務來看,包括水災賑災(5、7、10、19、20、21)、租課(4、6、8、10、12)、官員(2、3、22)、道路(1、18)、軍*(13、14)、水利(11)等方面。這些事務看起來頗爲龐雜,但多爲突發事件(如自然災害、軍亂等),或刺史甚至觀察使職權之外的事情(如蠲免賦稅、官員設置調整等),因此需要上申中書門下,請求處理辦法。結合前文所論,可以更加確信,唐後期支郡刺史的上奏權只是一時一事之權,支郡與朝廷能通過這一渠道溝通的公務信息是相當有限的。
支郡上奏事務到達中書門下後,不同事務的處理方式並不相同:或由中書門下直接處理,或由中書門下下觀察使處理。其中例2汝州請求轄下七縣復置縣尉,例8湖州刺史李應請罷當州官酤,例9歙州關於玄宗真容的處置,例10宋州因水災請免今年租稅,例12江州刺史李渤請求蠲免當州貞元二年()逋負,例17龍州刺史尉遲銳請補塞牛心山,例18鄭州刺史楊歸厚請改動驛路,例22潮州刺史林郇陽請求本州州縣官由吏部注擬:以上八例刺史上奏時均提出了解決方案,朝廷直接同意即可,故處理意見多爲“依奏”、“許之”、“從之”等。例1商州刺史李西華奏開商山道、例11朗州刺史溫造請開後鄉渠,雖未見朝廷處理意見,亦應爲直接同意。而例5蔡、申、光三州報告水旱災害,例6衡州刺史吕溫調整當州課稅的建議,例19齊州、德州向朝廷申請麥種、耕牛,例20舒州上言本州水災:以上四例則需要中書門下有具體的處理意見。故例5“詔其當道兩稅除當軍將士春、冬衣賜及支用外,各供上都錢物已徵及在百姓腹內者,量放二年”[32];例6下敕“宜付有司”[33],由相關部門拿出處理方案;例19“量賜麥三千石,牛五百頭,共給綾一萬疋充價直,仍各委本州自以側近市糴分給”[34];例20“有詔以義倉賑給”[35]。另外,例13鹽州上奏夏州攻殺*項之事,事務本身與鹽州無關,鹽州只是單純地上報信息,所以最後朝廷的處理也是給夏州,詔“夏州節度使李祐,其*項勿令侵擾”[36]。以上支郡刺史上奏均由中書門下直接處理。
此外,尚有一些上奏事務,尤其涉及州郡特殊情況、興利除弊等,朝廷掌握的信息有限,就需要將相關事務下觀察使處理。如唐宣宗大中四年正月詔書云:
應天下州縣,或土風各異,或物産不同,或制置乖宜,或章條舛謬,或云施之歲久,或緣礙于敕文,有利于人而可舉行者,有害于物而可革去者,並委所(任)〔在〕縣令、錄事參軍備論列于刺史,具以上聞,委中書門下據事件下觀察使。詳言列奏,當與改更,各從便安,自當蘇息。[37]
該詔發布的對象是“天下州縣”。詔令言,假如本地有特殊情况以及利弊之事,縣令、錄事參軍可以條列于刺史,由刺史上申中書門下,而中書門下則將事件下觀察使處理。根據大中詔書,推測例15、16劉禹錫所上夔州利害亦當由中書門下下荊南節度觀察使處理。
如何理解支郡刺史上奏與支郡公務上申觀察使之間的關係呢?簡單來說,前者只是刺史個人職權,後者是對支郡行*機構公務處理的要求。唐後期刺史上奏朝廷只是一時一事之權,大多數公務則是直接上申觀察使。即使刺史有不受限制的上奏權,也不意味着支郡公務可以不經觀察使,如宋太宗太平興國二年(),懷州刺史高保寅在給皇帝的上奏中,就抱怨懷州上申公務經常被河陽三城節度使趙普所抑,“乞罷節鎮領支郡之制”[38]。該例雖爲宋初之事,但仍足以說明刺史上奏朝廷與支郡公務申奏觀察使並不矛盾,我們不能將刺史個人的職權推演到州郡公務處理的層面。
綜上可知,唐後期朝廷對支郡專達*策的變化基本是在藩鎮、州、縣三級制的框架內做出的調整:支郡常務由刺史專決,觀察使不得干預;其他部分則必須上申,征得觀察使同意;觀察使對刺史有監督和考課之權。與此同時,刺史個人則有一定的上奏權,可以在一定時間就某些公務或州郡信息上申中書門下。這些上申公務和信息,視具體情況,或由中書門下直接處理,或下發觀察使處置。儘管支郡刺史的上奏權並不穩定,但仍對朝廷、藩鎮、州三者的關係有一定影響。在三級制縣申州、州申使府、使府申奏中書門下的情況下,觀察使因壟斷支郡和朝廷的公務及信息渠道,實際上居於地方公務處理的核心;刺史上奏中書門下,假如公務由中書門下直接處理,等於部分排除了觀察使的影響,即便是據事件下觀察使,中書門下亦掌握了支郡事務處理的部分主導權。可見刺史上奏權會帶來地方行*流程和重心的變化,進而影響到朝藩關係。但同時需要說明的是,由於刺史上奏權只是一時一事之權,能夠上申中書門下的公務、信息有限,加上不少州郡上申事務最後仍要交由觀察使處理,因此刺史上奏的意義、對朝藩關係的影響,都不應誇大。而學者們關於唐後期支郡直達的研究中,常常誇大支郡直達的程度和效果[39],這是由三方面因素導致的。首先,他們忽視了“專達”有專决之意,將所有“專達”都默認爲支郡直達,通過對材料的誤讀“擴大”了材料來源。其次,他們並未區分刺史上奏權和支郡事務處理兩個層面,將刺史個人職權與支郡行*機構職權混同起來,僅僅從刺史上奏這一點,就推演到支郡事務亦可不經使府,明顯不當。再次,以往研究多是基於朝藩對立的思路,將支郡直達視爲朝廷化解藩鎮問題的措施,忽視了地方行*中的分工合作。由此得出的結論,自然與史實有一定距離。
三、五代的支郡專達
黃巢之亂後,唐廷中央與地方統治秩序崩潰,諸割據勢力多自除管內刺史以下官,刺史專決、支郡直達朝廷都難以落實。朱溫建國過程中,逐漸掌握了境內刺史委任權[40],這爲後梁的支郡專達提供了基礎。後梁開平四年()九月,朱溫重新下詔要求刺史專决:
魏博管內刺史,比來州務,並委督郵。遂使曹官擅其威權,州牧同于閑冗,俾循通制,宜塞異端。宜依河南諸州例,刺史得以專達。[41]
督郵爲漢晋郡之佐官,此處代指錄事參軍[42],“比來州務,並委督郵”,即節度使以錄事參軍理事,導致“州牧同于閑冗”。唐後期五代,河北藩鎮常以幕職官兼錄事參軍代理州務[43],以剝奪刺史職權,直接控制支郡。可見,朱溫此詔主要是减少使府對支郡的過度干預,增强刺史處理支郡事務的獨立性,重新厘清使府與支郡的關係。從詔書規定魏博諸州“依河南諸州例”來看,此前河南諸州刺史專决就已實現。當然,與唐後期相同,刺史所專決的也只是州郡常務,重要事務應仍需向觀察使或朝廷申奏。
除了刺史專決,後梁支郡直達也得到落實,這主要表現爲租庸使直帖支郡。不過史料對此記載不詳,後唐同光二年()藩鎮與租庸使的爭執,爲我們提供了綫索:
冬十月辛未,天平節度使李存霸、平盧節度使符習言:“屬州多稱直奉租庸使帖指揮公事,使司殊不知,有紊規程。”租庸使奏,近例皆直下。敕:“朝廷故事,制敕不下支郡,牧守不專奏陳。今兩道所奏,乃本朝舊規;租庸所陳,是僞廷近事。自今支郡自非進奉,皆須本道騰奏,租庸徵催亦須牒觀察使。”雖有此敕,竟不行。[44]
李存霸、符習控訴“屬州多稱直奉租庸使帖指揮公事,使司殊不知”,可見當時租庸使孔謙是越過觀察使、直帖諸州調發租稅錢糧的。對此孔謙的辯解是“近例皆直下”,後唐朝廷認爲“租庸所陳,是僞廷近事”,可見所謂“近例”即後梁租庸使的運作方式。後唐君臣的說法,可從梁末帝貞明六年()四月己亥制書中得到印證:
用兵之地,賦役實煩,不有蠲除,何使存濟。除兩京已放免外,應宋、亳、輝、潁、鄆、齊、棣、滑、鄭、濮、沂、密、青、登、萊、淄、陳、許、均、房、襄、鄧、泌、隨、陝、華、雍、晋、絳、懷、汝、商等三十二州,應欠貞明四年終已前夏秋兩稅,並鄆、齊、滑、濮、襄、晋、輝等七州,兼欠貞明四年已前營田課利物色等,並委租庸使逐州據其名額數目矜放。[45]
該制書涉及眾多州郡,其情況如下:
表2.貞明六年四月己亥制書所涉州郡情況表
說明:軍號、支郡情況據閆建飛《唐末五代宋初北方藩鎮州郡化研究》附表《唐末五代宋初北方方鎮軍號支郡表》,北京大學博士論文,年,第-頁。
從表2可以看出,租庸使放免以上諸州所欠兩稅及營田課利物色時,是“逐州據其名額數目矜放”的,同一節鎮內,可以與治州、支郡同時公務往來,與支郡的溝通並不通過使府。可見“租庸使帖下諸州調發,不關節度觀察使”的“直下”[46],在後梁時期的確存在。後梁租庸使“負有全境兩稅與營田課利的徵收與放免之責”[47],這也意味着,在兩稅徵收和營田課利這樣最基本的州郡事務上,朝廷與支郡的公務直達有了實質進展。與唐後期支郡刺史上奏、由下達上不同,後梁租庸直帖是中央財*機構直接指揮支郡事務。顯然,後梁直帖模式下,朝廷對支郡事務的干預要比唐後期強得多。
後唐莊宗朝的支郡直達,仍然表現在租庸使直帖支郡。與後梁相比,後唐租庸使發生了巨大變化。後梁時期,租庸司和由宰相分判的三司並存,共同負責境內財*事務。後唐同光二年正月,唐莊宗下敕,“鹽鐵、度支、戶部三司並隸租庸使”[48],“凡關錢物,並委租庸使管轄”[49],由此三司不論在組織還是業務上,均爲租庸司兼並,租庸司成爲全國最高財*機構[50]。在支郡直達上,租庸使也變得更爲强勢。從前引孔謙與藩鎮的爭執中可以看出,儘管莊宗弟弟李存霸、舊將符習對租庸使直帖支郡表達了强烈不滿,莊宗亦下詔支郡上奏(進奉除外)和租庸使催征都需要經過觀察使,最後却並未得到落實。
同光四年,洛下兵變,莊宗被殺,唐明宗即位。稍後,以聚斂著稱的孔謙被殺[51],租庸使被廢,直帖支郡的做法也被廢除。但支郡刺史上奏是否能直達中書門下,則視具體事務而定。唐明宗天成元年()八月甲午詔:“如刺史要奏州縣官,須申本道請發表章,不得自奏。”[52]可見刺史無權申奏州縣官。而長興二年()八月丙寅詔云:“百官職吏應選授外官者,考滿日,並委本州申奏,追還本司,依舊執行公事。”[53]京城百司吏員外放州郡任職滿任後,由州郡申奏回京任職,並不通過觀察使。兩條詔令指向雖有不同,但均與人事權相關。從二詔亦可見使府與支郡在人事權方面的某些分工:州縣官奏薦權在使府;與地方人事權無關的官員變動(在京百官職吏)則可以由支郡刺史直接申奏。
後漢乾祐三年()五月敕同樣對支郡上申事務進行了區分:
諸防禦、團練州申奏公事,除朝廷以軍期應副,則不及聞于廉使。如尋常公事,不得自專,須先申本管斟酌以聞。今後州府不得違越。[54]
據敕書,此敕發布的對象是藩鎮支郡中帶防禦、團練使者,從禁令來看,當時防禦州、團練州有越過使府直接向朝廷申奏公事之舉。後漢時期,外與契丹對峙,內則李守貞等三叛連橫,戎馬不息,而防禦、團練州有較強的軍事職能,與朝廷有不少直接的公務往來。乾祐三年,三叛已次第平定,國內少安,此時朝廷再次下詔限制防禦使、團練使的上奏權。但對“軍期應副”和“尋常公事”仍然做了區分,假如是軍需徵調,防禦使、團練使依然可以奏事朝廷,尋常公事則必須通過觀察使申奏。
可以看出,與唐後期支郡刺史上奏局限於特定事件不同,五代支郡刺史在某些領域如“軍期應副”等方面已獲得比較穩定的日常奏事權。五代戎馬倥傯、*權皇位更迭頻繁的時代背景,也給了掌握軍權的武將刺史們更多活動的空間,史料中所見支郡公務上奏的例子較唐後期大爲增加。據筆者不完全統計,所見已達47例。爲便於省覽,列表如下:
表3.五代支郡刺史上奏表
說明:以上不包括符瑞等與地方公務無關的上奏。支郡所屬藩鎮據閆建飛《唐末五代宋初北方藩鎮州郡化研究》附表《唐末五代宋初北方方鎮軍號支郡表》,第-頁。爲求簡潔,《資治通鑑》《册府元龜》《舊五代史》使用簡稱,上奏事宜亦有删節。治州、支郡同時上奏時,下劃線者爲治州。
五代五十餘年,只有唐後期的三分之一;所轄州郡不過百餘,也只有唐廷的三分之一;但表3所見五代支郡公務上奏例子卻是唐後期的兩倍多,儘管可能有記載方面的部分因素,依然可以證明五代支郡刺史上奏頻率比唐後期大爲增加。上奏區域囊括了河南、河北、河東、關中諸州,說明五代支郡刺史上奏權是普遍存在的。上奏事務以軍*最多,有例1、2、8、17、18、24、25、26、27、30、31、32、33、35、39、40、41、42、43、47,共二十例,另外,例16、23分別與石敬瑭、楊光遠叛亂相關,亦可歸入軍*事務。軍*事務佔支郡刺史上奏公務半數,這與五代戎馬不息的時代背景密切相關。此外,自然災害也是支郡上奏的重要內容,有例3、10、11、12、19、21、36、37、38,共計九例。五代自然災害頻發,加上戰亂、官府聚斂、救災不力等因素,部民餓死、戶口流失情況較多,除了節鎮上報的情況外,支郡上報者有例22、28、34。此外還有州郡民*事務,包括例4、5、6、9、15、45,涉及道路、租稅、榷貨、日常公務等;另有一些外事活動或*治人物活動信息的上報,如例13、14、20、44、46等。可見,五代支郡刺史上奏範圍是比較廣泛的,在軍*、自然災害等方面應該已獲得比較穩定的奏事權,個別上奏甚至涉及他郡事務,如例5貝州刺史竇廷琬所論便爲鹽州鹽池事宜。這是唐後期所無法比擬的。
這些上奏事務,多由朝廷直接下發處理意見。如例5天成二年十一月,“貝州刺史竇廷琬上便宜狀,請制置鹽州烏、白兩池,逐年出絹十萬疋、米五萬石”,唐明宗遂“昇慶州爲防禦使,便除廷琬爲使”[55]。例37乾祐二年六月,滑、濮等州奏蝗,漢隱帝“分命中使致祭於所在川澤山林之神”[56]。
需要說明的是,儘管五代支郡刺史在不少方面獲得了穩定奏事權,且這些事務多由朝廷直接處理。但就日常公務而言,應還是以申奏觀察使爲主,這從廣順三年()四月隴州防禦使石公霸的上奏可以看出:
(隴州)元管三縣五鎮,自秦州阻隔,廢定戎、新關兩鎮。唯汧源皆稱直屬本府,及官吏批書(歷)〔曆〕子、考校課最、賊盜寇攘、戶民减損,又責州司職分,何以檢校?昨汧陽令李玉上府,主簿林萼下鄉,州司不曾指揮,本縣亦無申報。每有提舉,皆稱本府追呼,無以指縱,何能致理?其間戶口多有逃亡。預虞大比之時,恐速小臣之罪。伏睹近敕,凡有訴訟,尚委逐處區分,不得驀越。豈可本屬縣鎮,每事直詣鳳翔?望降新規,以滌舊弊。
汧源、汧陽均爲隴州轄縣,理應由隴州指揮,但汧源等縣“皆稱直屬本府”,“汧陽令李玉上府,主簿林萼下鄉,州司不曾指揮,本縣亦無申報”。隴州爲鳳翔節度使支郡,但鳳翔府直接指揮隴州屬縣公事的做法並不合乎朝廷規定,這引起防禦使石公霸的强烈不滿。[57]爲此周太祖下敕:
鳳翔屬郡宜令依諸道體例指揮。今後凡諸縣公事、征科、訴訟,並委逐州官員區分。於事或有疑誤須禀使府者,則縣申州,州申使府,不得驀越。其李玉、林萼專擅上府下鄉,本州勘罪奏聞。[58]
從敕令來看,周太祖將縣級公務分爲兩類,一是諸縣公事、征科訴訟、官吏批書曆子、考校課最、賊盜寇攘、戶民减損等,由逐州官員處分;二是有疑誤須禀使府者,則縣申州、州申使府,逐層申報。這一“諸道體例”說明,當時支郡一方面可以專決轄縣公事和支郡常务;另一方面,有疑誤者仍需上申使府,這與隴州刺史個人擁有上奏權並不矛盾。
總的來看,除了後梁、唐莊宗時短暫出現的租庸使直帖支郡,五代地方日常公務的處理,總體上維持“諸道體例”:刺史專決支郡常務,其他部分需要申奏觀察使,觀察使對刺史有監督考課之權。但相比唐後期,支郡刺史個人在諸多領域獲得了穩定奏事權,朝廷對支郡公務的直接參與也在加深,這是五代朝藩力量對比轉變給地方行*帶來的影響。
結語
根據以往學者的理解,支郡專達尤其是支郡直達是解決藩鎮問題的重要措施,前引日野開三郎、鄭炳俊等學者的研究出發點正在於此。但經過上文的追索可以發現,唐後期五代朝廷對支郡專達的*策,是在承認藩鎮、州、縣三級制的前提下,在地方行*系統內部進行的調整,雖與藩鎮問題密切相關,但主要目的卻是爲了維持地方行*的正常運轉。以往學者關於支郡專達的研究與唐後期五代的史實有一定偏差。這種偏差與我們的思維定式有關。討論朝藩關係時,學者們經常將藩鎮視爲朝廷對立面,只關注朝藩對抗和朝廷削藩這一層面,忽視了二者在日常行*中的分工合作。安史之亂以降至宋初的“藩鎮時代”[59]長達兩個半世紀,朝藩對抗不可能始終是朝藩關係的主流,地方行*的分工合作才是朝藩關係的日常。這種分工合作,從根本上說,是地方行*的需求導致的。唐前期州縣二級制下,朝廷需要直面三百多個州郡,以當時帝國之廣袤,加之行*技術和信息傳遞的局限,實際上很難快速有效地處理州郡尤其是邊郡的上申公務,對州郡的監察亦困難重重。觀察使的出現,恰好滿足了朝廷的這一需求。從加强地方治理和提高行*效率的角度考慮,地方事務的分層處理亦不可或缺。朝廷在強調刺史專決州郡常務的同時,要求其他事務申奏觀察使,觀察使有監督和考課刺史之權,對應的正是不同層次公務的處理需要。與此同時,出於獲取支郡信息、考核刺史的需求,朝廷亦會臨時或在某些規定時間,要求支郡刺史上奏當州利害和公務,五代刺史的上奏頻率大爲增加,在不少領域獲得穩定奏事權。但總的來說,支郡刺史個人的奏事權並未打破觀察使對支郡公務的主導地位,多數支郡上申公務仍由觀察使處理,或通過觀察使上達中書門下。直到宋太宗太平興國二年廢藩鎮支郡前夕,懷州刺史高保寅在給皇帝的上奏中,尚抱怨懷州上申公務多爲河陽三城節度使趙普所抑[60],五代支郡多數上申公務處理更不可能越過觀察使,這與刺史個人擁有穩定上奏權並不矛盾。因此,我們對唐後期五代的州郡專達尤其是州郡直達的落實情況和效果不應誇大。學者們注意到宋太宗廢藩鎮支郡後,支郡專達尤其是支郡直達基本得到落實,就誤以爲支郡專達是解決藩鎮問題的重要措施,實際上是倒果爲因,並非支郡專達解決了藩鎮問題,而是藩鎮問題的解決帶來了支郡專達的落實。
唐後期五代關於支郡專達的*策調整,儘管主要目的並非直接爲了解決藩鎮問題,但與朝藩關係密切相關。關於支郡專達的討論,補充了朝廷、藩鎮、州郡在地方事務處理中分工合作的一面,豐富了我們對朝藩關係的認識,爲我們理解朝廷、藩鎮、州郡的關係提供了一個有益的觀察視角。
﹡本文係教育部重點研究基地重大項目“7-16世紀的信息溝通與國家秩序”(項目號:17JJD)階段性成果,同時受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宋夏對峙格局下的陝西軍*研究”(項目號:20CZS)及湖南省社科基金項目“10世紀藩鎮研究”(項目號:19YBQ)資助。文章修改過程中,得到曹家齊、余蔚、高柯立、王孫盈*、張亦冰等師友的指正,並承兩位匿名評審專家惠賜評審意見,併致謝忱。
注释
[1]宋敏求編《唐大詔令集》卷一〇三《*事·按察上·遣十使巡察風俗制》、卷一〇四《*事·按察下·遣御史大夫王晙等巡按諸道制》,中華書局年版,第、頁。
[2]王溥《唐會要》卷七八《諸使中·採訪處置使》,上海古籍出版社年版,第頁。
[3]《唐會要》卷七八《諸使中·採訪處置使》,第頁。
[4]鄧小南《從“按察”看北宋制度的運行》,收入氏著《宋代歷史探求》,首都師範大學出版社年版,第-頁。
[5]需要說明的是,就唐後期五代的行*層級來說,州郡上級爲觀察使,而非節度使,節度使必須兼觀察使才有統轄支郡的權力。後文所引大量詔敕僅提及觀察使,正源於此。
[6]白居易撰,謝思煒校注《白居易文集校注》卷二六《策林二·人之困窮由君之奢欲》,中華書局年版,第頁。
[7]一般而言,研究者將藩鎮治州之外的藩鎮轄州稱爲支郡,但這一說法並不準確。胡三省言:“節鎮爲會府,巡屬諸州爲支郡。”(司馬光《資治通鑑》卷二七三,同光二年十月辛未,中華書局年版,第頁。)因此,支郡是相對于節度觀察等使而言的,而非治州,節度觀察使所統全部州郡包括治州均爲支郡。不過由於節度觀察使兼任治州刺史,治州並不存在刺史無法專達的問題,因此本文要討論的“支郡”並不包括治州,前賢關於州郡直達的研究亦是如此。
[8]《資治通鑑》卷二七三,同光二年十月辛未,第頁。
[9]〔日〕日野開三郎《藩鎮體制と直屬州》,《東洋学報》第43卷第4號,年3月,第-頁。
[10]〔韓〕鄭炳俊《唐後半期の地方行*體系について——特に州の直達·直下を中心として——》,《東洋史研究》第51卷第3號,年12月,第-頁。
[11]陳志堅《唐代州郡制度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年版,第-頁;張達志《唐代後期藩鎮與州之關係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年版,第52-71頁。
[12]〔日〕山崎覚士:《五代の道制——後唐朝を中心に——》,《東洋学報》第85卷第4號,年,第-頁。
[13]李林甫等撰、陳仲夫點校《唐六典》卷二八《太子左右衛及諸率府》,中華書局年版,第頁。
[14]《唐會要》卷七五《選部下·南選》,第頁。
[15]劉昫《舊唐書》卷四九《食貨志下》,中華書局年版,第頁。
[16]《白居易文集校注》卷一一《中書制誥一·揚子留後殷彪授金州刺史兼侍御史河陰令韋同憲授南鄭令韋弁授絳州長史三人同制》,第頁。
[17]郁賢皓《唐刺史考全編》,安徽大學出版社年版,第頁。
[18]王栐撰、誠剛點校《燕翼詒謀錄》卷四,中華書局年版,第41頁。
[19]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一一九,景祐三年十一月乙亥條,中華書局年版,第頁。
[20]《白居易文集校注》卷二六《策林二·牧宰考課》,第5頁。
[21]《唐大詔令集》卷七一《典禮·南郊五·大和三年南郊赦》,第頁。
[22]《唐會要》卷六八《刺史上》,第頁。
[23]《唐會要》卷六九《刺史下》,第頁。
[24]《唐會要》卷六八《刺史上》、卷六九《刺史下》,第-頁。
[25]《唐會要》卷六八《刺史上》,第頁。
[26]劉禹錫撰、卞孝萱校訂:《劉禹錫集》卷一四《夔州論利害表》,中華書局年版,第-頁。
[27]《唐大詔令集》卷八五《*事·恩宥三·長慶四年正月一日德音》,第頁。
[28]《劉禹錫集》卷一四《論利害表》,第-頁。
[29]《唐會要》卷五八《尚書省諸司中·戶部侍郎》,第頁。
[30]《唐會要》卷六九《刺史下》,第頁。
[31]王欽若等編《册府元龜》卷二五《帝王部·符瑞四》,中華書局年影明刊本,第-頁。
[32]《册府元龜》卷四九一《邦計部·蠲復三》,第頁。
[33]《册府元龜》卷四八六《邦計部·戶籍》,第頁。
[34]《册府元龜》卷一〇六《帝王部·惠民二》,第-頁。
[35]《册府元龜》卷一〇六《帝王部·惠民二》,第頁。
[36]《册府元龜》卷九七七《外臣部·降附》,第頁。
[37]《册府元龜》卷一五五《帝王部·督吏》,第頁;據董誥《全唐文》卷八〇,唐宣宗《敕州縣條奏利弊詔》校,中華書局年版,第頁。
[38]《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一八,太平興國二年八月,第頁。
[39]前引鄭炳俊、陳志堅、張達志論述。相比之下,日野開三郎對州郡直達的估計比較符合唐後期實際情况,可惜學界對此未給予足够重視。
[40]劉波《唐末五代華北地區州級軍*之變化研究——基于軍*長官的探討》第一章,華東師範大學碩士論文,年。
[41]薛居正《舊五代史》卷五《梁太祖紀五》,中華書局年修訂版,第98頁。
[42]白居易:《白氏六帖事類集》卷二一《錄事》,文物出版社年版,葉59b;《唐六典》卷三〇《三府督護州縣官吏·司錄參軍事》,第頁。
[43]唐明宗天成二年()頒布敕令:“限諸藩鎮幕職不得兼錄事參軍,鄴都管內諸州錄事參軍不得兼防禦判官。”可見河北藩鎮中幕職官兼錄事參軍之事,到了後唐仍未止絕。《册府元龜》卷七一六《幕府部·總序》,第頁。
[44]《資治通鑑》卷二七三,同光二年十月辛未,第頁。
[45]《舊五代史》卷一〇《梁末帝紀下》,第頁。
[46]《資治通鑑》卷二七三,同光二年十月辛未胡三省注,第頁。
[47]陳明光《五代財*中樞管理體制演變考論》,《中華文史論叢》年第3期,第頁。
[48]《資治通鑑》卷二七三,同光二年正月戊午條,第頁。
[49]《舊五代史》卷一四九《職官志》,第頁。
[50]五代中央財*體制的演變參陳明光《五代財*中樞管理體制演變考論》,《中華文史論叢》年第3期,第-頁;張亦冰《唐宋之際財*三司職掌範圍及分工演進考述》,《唐史論叢》第28輯,年,第1-26頁。
[51]孔謙之聚斂,並非如傳統所論爲了滿足莊宗私欲,而是爲了供給洛陽地區的軍人及其家屬。參閆建飛《後唐洛陽城的糧食供給》,《唐研究》第25卷,北京大學出版社年版,第-頁。
[52]《舊五代史》卷三七《唐明宗紀三》,第頁。
[53]《舊五代史》卷四二《唐明宗紀八》,第頁。
[54]王溥:《五代會要》卷二四《諸使雜錄》,上海古籍出版社年版,第頁。
[55]《册府元龜》卷四九四《邦計部·山澤二》,第頁。
[56]《舊五代史》卷一〇二《漢隱帝紀中》,第頁。
[57]石公霸選擇廣順三年四月上奏,應與該月鳳翔節度使人選變更(河中節度使王景移鎮鳳翔,原鳳翔節度使趙暉改鎮宋州)、便于調整使府與支郡關係有關。朱玉龍《五代十國方鎮年表》,中華書局年版,第頁
[58]《册府元龜》卷六六《帝王部·發號令五》,第頁。
[59]“藩鎮時代”的提法見于鶴年《唐五代藩鎮解說》,《大公報·史地周刊》,年3月8日。
[60]《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一八,太平興國二年八月,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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