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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重要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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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通知

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违规将予以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平台

关于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截图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近期,我局在处理房地产开发项目遗留问题过程中发现,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在和业主办理交房手续时违规捆绑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社会上引起不良的影响,滋生了不必要的社会矛盾。为从严整顿市场秩序,规范企业行为,保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建部、财*部令第号)、《呼和浩特市物业维修基金收缴和使用管理细则》(呼*发〔〕号),在业主办理房屋交接、入住手续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业主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由业主自行到开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银行交缴。

二、凡已在我局办理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备案手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有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务必在年10月1日前,将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明细报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并做好移交准备工作,尽快进行移交。

三、凡未在我局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备案手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年1月1日后有违规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务必在年10月1日前,将所收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本息如数退还给相关业主,并将收取和退还清单报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四、凡企业在上条规定时限内没有按要求做好清退、移交等相关工作的,或者年1月1日前违规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我局将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建部、财*部令第号)之规定予以处罚,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平台。对拒不执行行*处罚决定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物业服务企业挪用、套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除按照前条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将函告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计入企业诚信记录。

六、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自此通知下发之日起,对是否存在上述违规、违法行为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30日内反馈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报送 

本期责编:杨净毓


  

本期审读:董强


  

本期审核:何海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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