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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北方网讯(北方新报正北方网记者刘睿)8月3日,呼和浩特市就业服务中心发布了呼和浩特市年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返还政策解答,就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的条件、标准、申报方式、执行期限进行了明确。
据了解,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的条件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如企业欠费,补缴后按规定享受稳岗返还政策);上年度企业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6%)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裁员率按照企业上年度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并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月平均参保职工人数比较确定。上年度裁员率=上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上年度月平均参保职工人数×%)。失信企业和僵尸企业不享受返还失业保险费政策;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可享受稳岗返还政策。
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返还标准为: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人力资源(劳务派遣)公司申请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的企业,可以通过登录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