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在接收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运输单位按照分类管理规定改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运输单位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报告所在地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章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二十一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依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一)居住区域,包括住宅、公寓、别墅等生活住宅区域,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未完待续)
丨内容来源:呼和浩特日报
丨转载来源:呼和浩特日报
丨综合编辑: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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