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日报讯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下,职工工资如何发放?劳动关系如何处理?1月28日,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面向社会发布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就上述人们关切的问题进行了逐一说明。
《通知》明确,首先,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预防和救治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第三,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对于因疫情防控不能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一致,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还明确,停止组织各类招聘会、培训、考试等活动,改进会议的组织形式,尽量减少人员聚集,能以视频形式召开的会议尽量召开视频会,能在线上开展的活动尽量在线上开展,能延期的尽量延期;做好公共就业服务、社保经办、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人才人事服务、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和信访等窗口服务单位的疫情防控安全措施,推行不见面服务,减少非必须的现场办理,配备必需设备,科学制定业务办理流程,避免出现人员密集办理业务情况;指导技工院校、培训基地等重点场所和农民工密集的企业,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我市防治工作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农民工返乡检测、宣传和服务保障工作;引导农民工合理安排节后出行,避免盲目外出;广大办事群众和企业尽量推迟办理非紧急类业务,推荐登录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