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政府网站4月18日公开《呼和浩特市大学毕业生安居工程试点实施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这个政策被媒体称为“最强人才新政”
第七条大学毕业生住宅平均销售价格按照项目所在区域市场价格的50%确定产权交易涉及相关税费按规定由建设单位和购房者分别承担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市场价格每年调整一次由辖区政府提出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执行。采取按揭或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最低可按20%支付。
面向对象具有普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往届3年及以内。本人在呼和浩特市规划区范围内有自有住房或父母在呼和浩特市规划区范围内有两套以上包含两套住房的不再享受安居住房政策。
房天下电子地图呼和浩特现在的房价是这样子的各区0.7-1.3万/平之间。
也就是说跟烟台的房价差不多房价最低的区域相当于烟台牟平区的价格房价高的相当于烟台莱山、芝罘区的价格。
呼和浩特热度最高的6个楼盘
这是烟台的
相关背景资料国家统计局4月15日发布《年3月份70个大中城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变动情况》呼和浩特新房销售价格环比上涨0.3%65个上涨的城市里面排名第53位。
同比上涨22.个城市里面排名第2仅次于西安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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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呼市政策全文
呼和浩特市大学毕业生安居工程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切实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和条件吸引和留住优秀青年人才在呼和浩特创业创新加快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呼和浩特市大学毕业生安居工程试点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企业负责建设为呼和浩特试点区域就业创业的大学毕业生统筹提供安居住房的行为。
大学毕业生安居工程试点先行在呼和浩特科技城范围内施行新增试点经市政府研究后另行确定。
第三条具有普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往届3年及以内在试点范围内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依程序申请享受安居住房政策。
本人在呼和浩特市规划区范围内有自有住房或父母在呼和浩特市规划区范围内有两套以上包含两套住房的不再享受安居住房政策。
在本市承担国家、自治区重大战略项目的特殊人才团队实行“一人一策、一事一议”。
第四条大学毕业生安居工程实施计划管理市委组织部门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和辖区政府配合负责根据试点区域人才需求统筹制定大学生安居住房发展规划及建设计划。
第五条试点辖区政府负责安居住房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监管工作。
第六条大学生安居工程住房由大学毕业生住宅和大学毕业生公寓两部分组成。原则上,大学毕业生住宅规划建筑面积平方米左右大学毕业生公寓规划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且经过装修具备基本居住条件。
第七条大学毕业生住宅平均销售价格按照项目所在区域市场价格的50%确定产权交易涉及相关税费按规定由建设单位和购房者分别承担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市场价格每年调整一次由辖区政府提出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执行。采取按揭或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最低可按20%支付。
大学生公寓免租金周期为2年超过2年仍需续租的按照公租房标准缴纳租金居住涉及的水、电、气、暖和物业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第八条符合条件的大学毕业生可申租大学生公寓其中已婚大学毕业生且具有呼和浩特市户籍的可申购大学生住宅。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购条件的最多可申购一套大学生住宅。
第九条申请享受安居工程住房的大学毕业生需填写《呼和浩特市大学毕业生安居工程住房申请表》并向辖区政府人力资源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学历、学位在线验证报告
二申请人及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在试点区域就业的提供劳务合同自主创业的提供相关证照。
第十条认购认租安居工程住房需履行以下程序。
一资格认定。试点辖区政府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并出具身份审查结论。
二房屋认购认租。试点辖区政府依据审查结论统筹调度房屋资源制定房屋认购认租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结果公示。试点辖区政府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房屋认购认租结果公示期5个工作日接收群众举报和监督。
四房屋移交。公示结束后试点辖区政府会同安居工程建设单位向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提供房屋并办理销售或租赁手续。
第十一条安居住房房源不能满足试点符合申租申购条件大学毕业生的高学历者优先保障。
第十二条承租人离职或离开试点区域创业的原用人单位或自主创业人应当自离职离开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试点辖区政府。承租人离职离开未退房的自离职离开之日起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6个月后应予退租或按照市场价格交纳租金。
承购人自购买大学生住宅之日起未满5年不在试点区域就业创业或迁出本市户籍的所购房屋按原销售价格予以退回或按照购买房屋时的市场价格补齐差价。
第十三条建立大学毕业生安居工程跟踪监管机制对人事关系、落户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工作关系离开呼和浩特试点区域、未按有关规定在呼和浩特落户、私自转让转租或出借房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承购租人终止安居政策。
第十四条对相关地区和部门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市委宣传部门负责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ZG——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