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上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合议庭庭长赵瑞辰、审判员杨利民、姜怡等一行五人,到呼和浩特第二监狱对提请减刑的张利君等12名“三类罪犯”,张有平等11名提请减刑幅度在一年以上的罪犯进行了公开审理。
开庭审理前,市中院审监庭向社会和监狱发布了“开庭公告”,向小黑河地区检察院送达了出庭通知,详细告知了合议庭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合议庭组成人员、出庭机关及人员、开庭注意事项和具体要求。同时邀请3名玉泉区人大代表参加了庭审,并对案件审理进行了全程依法监督。
上午9时30分,合议庭开庭。第二监狱法制科科长郭玉明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对张利君等23名罪犯提出减刑建议,小黑河地区检察院驻第二监狱检察室主任宝林出庭,代表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提出了检察意见。在庭审过程中,押犯监区民警分别出庭,对提请减刑罪犯的改造表现做了相关证明。提请减刑罪犯的互监小组成员在法庭上接受了法庭调查和现场质询,对其改造表现予以作证。提请减刑罪犯在法庭上介绍了各自的改造情况,依据审理程序,23名罪犯各自做了最后陈述。
对提请减刑、假释的六种情形进行开庭审理,是在新的刑事*策调整的大前提下,特别是中央*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中*委5号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实施以来,进一步规范减刑案件的审理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公信力,防止司法腐败的必然要求。开庭公开审理罪犯减刑案件,对于教育改造罪犯,促进罪犯积极改造,早日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具有现实而长远的意义,对于监狱严格、规范执法,必将起到强有力的推进作用。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